案件描述
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沈某、兰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沈某、张某、兰某、抢夺数额巨大;沈某参与31次,涉案金额29000 余元;张某参与33次,涉案金额35000余元;兰某参与21次,涉案金额27000余元;被告赵某参与4次,涉案金额3700余元属于数额较大,四名被告人均构成抢夺罪。
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兰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在整个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只是辅助作用,且分赃比例为百分之二十,故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二、被告人兰某属于初犯,偶犯。
三、被告人兰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诚恳,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并对自己的罪行作出深刻的反省。
四、被告人兰某具有立功表现,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
五、被告人积极退赃,并自愿缴纳罚金,有较好的悔罪表现。
(2012)长刑初字第0008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人张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又六个月,罚金一万
二、被告人沈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八千
三、被告人兰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六千
四、赵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千
经过辩护律师的多方努力,法院认定了辩护人对被告人兰某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从轻处罚了兰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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