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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信用卡不归还并不必然构成信用卡诈骗

发布者:钟如超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1日|分类:银行 |331人看过

张某,于2013年6月份办理信用卡,额度为5万。此后张某刷卡消费,并有3万元透支款尚未还清。2014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立为刑事案件,并于当日将张某传唤至派出所并刑拘。张某当日打电话给家人筹集3万元归还信用卡欠款。后张某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张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案件定性存疑不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四)恶意透支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司法解释构成信用卡诈骗的数额标准是透支1万元。

张某于2013年度刷卡消费均已还清,在2014年,因家庭拮据,在1-3月份持续刷卡透支,共透支3万元。

张某每月只还款几百元,因张某到期不还,银行多次通过电话、短信、邮寄等方式催告张某还款,张某于5、6月份均还款1000元,银行仍继续催收。至7月15日,张某仍还款1000元,银行于7月22日、25日再次催收,伺候张某不再还款。银行因张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3日至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并传唤张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张某并于同日将透支款全部还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移送检查机关审查起诉。

经审查,辩护律师认定如下意见:认定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原因如下:1、认定张某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证据不足,张某系公务员,家里有房车,并有稳定工资,具有一定还款能力,不符合“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不符合客观条件“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张某透支消费后,于5、6月份均还款1000元,7月15日还款1000元,7月22、25日两次催收,推迟三个月为10月25日,而张某于23日将款还清,不足三个月

(此处关于三个月时间起算点有争议,有人认为应从张某拒不还款的3月份开始计算,而办案人认为,此处起算点无法律明确规定,而张某于7月前有还款行为,数额有几次为1000元,并非常见的每月还款100元的拖延,不能人为的将起算时间点提前)。

经与公诉人反复沟通,对事实、法律、证据反复论证,经检委会讨论,最终检察机关决定对常某涉嫌诈骗案存疑不起诉。

典型意义:在常见信用卡诈骗案中,存在两种情形,第一,恶意透支,即为符合刑法及解释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经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典型的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的包含积极主动的恶意、与放纵的恶意,积极主动的恶意即为刷卡透支时便生不还之念;放纵的恶意,是指刷卡时没有不归还之念,但明知自己仍无还款能力,仍然寅吃卯粮。第二,刷卡时即没有不归还之念,自身并非完全无还款能力,二是资金紧张,暂为借用,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信用卡诈骗,需结合其刷卡时收入、工作、财产状况综合认定。

友情提示:

1.透支信用卡需谨慎,以需要、还款能力为前提。

2.透支后无法一次性还清,要办理分期付款,每月都要还一定数额。

3.立为刑事案件后,尽快将透支款还清,可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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