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如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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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受伤受益者应给予适当补偿

发布者:钟如超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4日|分类:人身损害 |621人看过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程某发现姚某的房屋起火后,及时通知姚某,并第一时间报火警,同时积极参与救火,为维护姚某的房屋和使用人马某的财产权益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在翻越院墙救火的过程中不慎坠落摔伤,程某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行为人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其自身受到损害的,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或者受益人适当补偿。姚某、马某对程某的损害并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也不存在过错,故不符合作为侵权人进行赔偿的情形。虽程某积极参与救火的行为和精神应予以弘扬,但程某在施救过程中既要尽力而为,更要量力而行,亦应该对自身人身安全尽到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因程某疏忽大意和不谨慎致使自己坠落院墙受伤,其应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故程某要求姚某、马某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但姚某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马某作为涉案房屋的使用权人均系程某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应该对程某的损害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参考姚某、马某受益情况,酌情确定姚某补偿程某13000元、马某补偿程某12000元,因姚某、马某已经分别给付程某10000元、2000元,姚某、马某须再分别给付程某3000元、10000元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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