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如超律师

  • 执业资质:1371320**********

  • 执业机构: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约定违约金过低,守约方可主张赔偿实际损失

发布者:钟如超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7日|分类:人身损害 |476人看过

1. 违约金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均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形式,且都具有补偿的性质,即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不是选择之债,而是不同权利请求权的选择性竞合关系。

2.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高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即违约金不足以填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时,守约方有权自主选择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3. 赔偿损失是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其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损失应完全赔偿,包括既存利益因违约行为而减少的直接损失,也包括本可以取得的利益因违约而未获得的利益即间接损失。

4. 因逾期交房违约造成的损害,由于房屋的租金损失与房屋买受人可能遭受的损失存在最大程度上的相似性,故租金损失可以作为确定损失的依据。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