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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死亡,同饮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发布者:钟如超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4日|分类:人身损害 |568人看过

  新年前后是聚餐季,亲朋好友相聚的欢乐时刻,很多人都会喝上一杯。

  但是真的建议,小酌为宜。

  这不,热闹的朋友聚餐,却发生了冰冷的意外。

  近日,杭州上城区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因聚餐引发的纠纷。

  那么,喝酒出事,共饮人要担责吗? 如何才能更好的避免悲剧发生?

  带着问题,我们回放案情,并详细解读:

  老王(化名)是生意人。那天白色情人节,朋友邀请他参加聚餐。谁也没想到,用餐过程中,他突发意识障碍。其他一起聚餐的人立即拨打杭州市急救中心电话,把老王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高血压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高血压病3级、肺炎等症。

  老王的病情在妻子看来,完全是当晚饮酒所致,一同聚餐的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当晚聚餐有十人,朋友之间不算太熟,最后老王妻子把邀请老王参加聚餐,以及为聚餐买单的两个人告上法庭,要求索赔30多万元。

  两位朋友抗辩称,当晚聚餐的人都没有过量饮酒,当时总共就点了一瓶红酒,每人分了一点点,有点餐单子为证。

  “虽然没点单,但是你们自带了很多酒水。”老王妻子说。

  两位朋友说,即使当晚用酒,也是极少量的,大家也没有劝酒、敬酒等行为。“因为当天是白色情人节,老王车辆还限行,老王赶到大兜路上的餐厅时已经在八点半以后,也就是说,老王到达餐厅时,大家基本已经吃好了。老王进门先打了一圈名片,寒暄了一番,在八点五十分左右,就已经出现异常。”

  根据老王病历记载,他有高血压病史2年多,平时没用降压药;平时有饮白酒的习惯,每天400ml,已饮15年;有吸烟的习惯,每天20支,已吸15年;父亲曾因高血压脑出血去世。

  “老王聚餐前一天喝了喜酒,中午喝晚上也喝。所以也不能说明,老王的身体意外就是和我们一起喝酒有关。”两位朋友的意思是,老王应当对自己的身体作出预判,他在无人劝酒时发病,完全是自身原因导致。当晚大家一起吃饭,大家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老王出事后也尽到了积极的救助义务,所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新闻来源:钱江晚报)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重点来了:

  根据过往的实践来看,以下四种情形判断同桌是否担责:

  ⑴是否有强迫性劝酒行为;

  ⑵是否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继续劝酒;

  ⑶是否在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自控能力时将其送至医院或家中;⑷是否劝阻酒驾的发生。

  从这则新闻来看,如果不能到以上四点,同饮者就会或多或少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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