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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逾期,贷款公司无权扣车

发布者:钟如超律师|时间:2016年03月31日|分类:交通事故 |950人看过

车贷逾期,贷款公司无权扣车

《物权法》第四条,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1、白纸黑字是否绝对有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也就是说,白纸黑字的违法条款,有可能是无效条款。

2、贷款公司是否有权扣车、甚至强行扣车。虽然一些案件中,贷款公司与车主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如车主逾期还贷,贷款公司有权扣留车辆。但是根据《物权法》第1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也就是说,如经车主同意,贷款公司可将车辆折价、变卖,未经车主同意,贷款公司只能申请发言拍卖、变卖财产,无权擅自处分。

3、车主补还贷款,贷款公司是否应当归还车辆。分情况讨论。第一,如抵押借款合同约定,逾期还贷时贷款公司有权解除贷款合同,此时车主应将逾期部分、剩余贷款一次性归还,再行要求归还车辆;第二,贷款公司未主张解除合同,车主及时补还贷款、逾期利息,贷款公司应将车辆返还。

4、逾期还贷的高额违约金是否有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也就是说,贷款公司与车主虽约定违约金,但不得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车主逾期还贷,给贷款公司造成的损失,无非是贷款利息。因此,车主有权主张降低违约金。

5、高额拖车费是否有效。多数贷款公司在制作抵押借款协议时,会约定由车主支付高额拖车费。法律未就此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应从公平正义的原则考虑,以实际产生的拖车费用为支付依据,而非事前制定的高额拖车费。

贷款购车注意事项

1、明确贷款人、担保人身份、贷款数额、贷款利率;

2、明确各方责任。还款方式、还款时间、还款数额、逾期责任;

3、保留车辆大本、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或拍照

车贷逾期如何维权:

1、及时补还贷款、逾期利息,防止贷款公司扣留车辆

2、如难支付高额违约金,可至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车辆

山东铭信律所 钟如超

2016年3月31日于山东铭信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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