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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发布者:侯晓华2015年11月05日 2053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抢劫罪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案件事实:

2009年夏天某市发生一起抢劫案,一女子被甲以包夜为名骗至城市绿化带边,乙、丙对其实施了捆绑和持刀暴力威胁,迫使其说出银行卡放置的地点和密码,乙、丙告诉甲,甲打电话告诉在另外地方的丁,叫丁陪同甲找到该女子的住处,并将银行卡取走,最后甲又陪同丁将银行存款取走。后警方将甲乙丙丁抓获,并指控为抢劫罪。

本人代理丁,丁承认陪同甲去取过款,也到该女子的住处去过,但是没有参与抢劫,乙、丙供认在在抢劫的前几天,在甲乙丙的出租屋内,丁与甲商量抢劫的事情,听到丁说过:“准备好了通知他们”。抢劫所用的电话卡就是丁临时购买的给他们的。抢劫完后丁没有参与分赃,但是甲乙丙说给丁留了一份,但是丁不承认。

本人对案情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认为丁虽然有重大嫌疑,但是指控其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

一、乙、丙虽然听到过丁和甲议论“准备好了通知他们。”但是事实上并不能确定准备好什么事情通知他们,并不能完全确定丁就是参与抢劫预谋。

第二、虽然丁陪同过甲去过该女子的住的地方,也去取过款,但是仍不能确定他是共同抢劫行为,因为丁说是甲要求陪同他去取款,该理由也是成立的。

第三、虽然电话卡是丁提供的,但是不能证明就是为了抢劫所用。丁说是甲要求帮助他购买的。

第四、在甲乙丙的住处还发现了作案工具,甲乙丙交代他们没有生活来源,本来预谋到外地抢劫没有成功才回到该城市作案的,证明甲乙丙早有抢劫的动机和预谋行为,而丁没有抢劫动机和预谋的行为,丁有固定的收入。

第五、受害人没有和丁有过直接的联系,不能认定其抢劫与丁有关。

本辩护人将该意见提交公诉机关,后公诉机关认为该案存疑,没有提供公诉,而甲乙丙分别获得了10年以上的刑期,辩护效果极佳。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抢劫罪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案件事实:

2009年夏天某市发生一起抢劫案,一女子被甲以包夜为名骗至城市绿化带边,乙、丙对其实施了捆绑和持刀暴力威胁,迫使其说出银行卡放置的地点和密码,乙、丙告诉甲,甲打电话告诉在另外地方的丁,叫丁陪同甲找到该女子的住处,并将银行卡取走,最后甲又陪同丁将银行存款取走。后警方将甲乙丙丁抓获,并指控为抢劫罪。

本人代理丁,丁承认陪同甲去取过款,也到该女子的住处去过,但是没有参与抢劫,乙、丙供认在在抢劫的前几天,在甲乙丙的出租屋内,丁与甲商量抢劫的事情,听到丁说过:“准备好了通知他们”。抢劫所用的电话卡就是丁临时购买的给他们的。抢劫完后丁没有参与分赃,但是甲乙丙说给丁留了一份,但是丁不承认。

本人对案情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认为丁虽然有重大嫌疑,但是指控其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

一、乙、丙虽然听到过丁和甲议论“准备好了通知他们。”但是事实上并不能确定准备好什么事情通知他们,并不能完全确定丁就是参与抢劫预谋。

第二、虽然丁陪同过甲去过该女子的住的地方,也去取过款,但是仍不能确定他是共同抢劫行为,因为丁说是甲要求陪同他去取款,该理由也是成立的。

第三、虽然电话卡是丁提供的,但是不能证明就是为了抢劫所用。丁说是甲要求帮助他购买的。

第四、在甲乙丙的住处还发现了作案工具,甲乙丙交代他们没有生活来源,本来预谋到外地抢劫没有成功才回到该城市作案的,证明甲乙丙早有抢劫的动机和预谋行为,而丁没有抢劫动机和预谋的行为,丁有固定的收入。

第五、受害人没有和丁有过直接的联系,不能认定其抢劫与丁有关。

本辩护人将该意见提交公诉机关,后公诉机关认为该案存疑,没有提供公诉,而甲乙丙分别获得了10年以上的刑期,辩护效果极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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