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2日,杭州蓝色钱江小区2号楼18楼发生火灾,导致女主人和三个孩子死亡。6月22日傍晚6点20分,上城公安发布最新调查结果,此次事件原因查明,系人为放火,事主家保姆有重大嫌疑。 类似的保姆打幼童、虐待老人或者保姆工作受伤致使雇主背负巨额赔偿的事件也是时有耳闻。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二孩政策的开放 家政服务行业的需求越来越大 今天,就让法治君来跟大家聊聊 家政服务中的法律关系
雇佣型家政服务是指双方直接联系或者通过亲友、他人、网站介绍的方式取得联系并建立的家政服务关系,一般不会订立正式合同。
在这种关系中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建立的是一种雇佣法律关系,此种家政服务法律关系,往往涉及两方主体,即一方是接受服务主体(雇主),另一方是提供服务主体(雇员)。
在此运行模式下,家政服务员受到人身损害,确定责任主体有如下三种一般情形:
02
第一种情形
雇员在履行家政服务过程中,雇主因过错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主为责任主体。而且根据法律规定,此种侵权责任,雇主是不能以雇佣合同有约定的免责条款而主张免责。
02
第二种情形
雇员在履行家政服务过程中,第三人因过错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主或者第三人为责任主体。
03
第三种情形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雇员与雇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事后雇主可向雇员追偿。
居间型家政服务是指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机构、雇主三方建立起来的家政服务关系。
其中,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仍然是雇佣法律关系,家政服务人员收到伤害的情形可参照前述内容识别判断;家政服务机构是居间人,家政服务人员、雇主是委托人,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人员、雇主之间形成的是居间法律关系,属合同法调整。
派遣型家政服务是指家政服务人员作为家政服务机构的员工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家政服务机构对其进行培训、管理并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工资。
家政服务机构与客户订立家政服务合同,指派家政服务人员到客户家进行工作,客户向家政服务机构支付报酬。
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对指派家政服务人员到客户家进行工作是一种劳务派遣行为。在此情形下,家政服务人员受到损害的责任主体,应是家政服务机构和客户;若因家政服务人员过错导致他人损害的,应由家政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雇佣家政服务
法治君给你三个小建议
01
雇佣家政服务人员,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最好订立正式的雇佣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既便于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又便于矛盾纠纷的解决。
02
作为居间人的家政服务机构要如实告知家政服务人员及雇主的情况,即可避免不必要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促进主雇双方双方建立更加稳定的雇佣关系。
03
作为劳务派遣型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人员要签定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合同关系,规范日常经营及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服务意识;与雇主要签到劳务派遣合同,保障自身与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纠纷。
最后还是要提醒大家
一定要擦亮自己的双眼
以免引狼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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