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辽0102民初241号
原告: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林春辉,系辽宁品行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某诉被告辽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晓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案情描述:
原告诉称:于2014年8月11日入职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任职商品房销售员,签订劳动合同为一年,每月工资3500,提成按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在家干活扭伤了腰,前往医院诊断为腰间盘突出,遵医嘱卧床两周。两周后腰部仍旧疼痛无好转又去做了CT复查,遵医嘱继续卧床修养一个月。原告请了病假,在养病期间被告知辞退,原告未与单位签署离职手续。原告入职以来销售过17套房子。
诉讼请求 1.现被告欠原告19921元工资未结。
2.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12000赔偿金。
被告辩称:1.劳动合同解除属原告单方离职,不来单位,原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非被告违法解除。2.原告工资2695元每月,以工资卡数额吻合。3.本公司将楼房销售工作发包给案外人某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工资卡转账记录证明。与本公司无关。4.原告主张销售17套房无依据,原告任职期属房地产低迷期,原告房屋佣金由某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完毕。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6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工资、佣金及经济赔偿金总计13000,原告放弃余款。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给付,则原告立即申请执行工资、佣金及经济赔偿金18000元。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好处:
1.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
2.它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
3.它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4.它是建立规范有效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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