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伟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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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什么办法可以把“老赖”送进监狱?

作者:肖伟华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28次举报

欠钱不还,这件既不要脸又不要命的事,身边的朋友大多都经历过。有些出借的钱少,几百几千的,碍于面子也就算了,但是上万或者几十万的欠款,你能无动于衷吗?即便胜诉了,他们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态度,依然逍遥快活,朋友圈各种晒美食、晒旅游、晒豪车,就是不还钱,你奈我何?

真的就没办法“干掉”这群“老赖”吗?有!
先看两个典型案例,这种案例在生活中最为常见,看看当事人是如何使用“刑事自诉”这一规则,收拾“老赖”要回欠款的?

▌案例一:

孙国兵与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案,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平劳人仲字[2015]第17号、第1009号裁决书裁决: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孙国兵工资款、医疗费、生活费及各项补助金、赔偿金共计17万余元。因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孙国兵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6月10日,8月30日分别作出(2015)平执字第02248号、第2931号执行裁定,裁定对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财产予以执行,还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郑汝妹高消费等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拒不履行义务。

2016年1月,孙国兵以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汝妹为被告,依法向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案件审理期间,郑汝妹认识到自己错误,并积极筹措资金履行义务,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由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给付孙国兵十万元了结两起执行案件。孙国兵提交撤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申请,平谷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准许孙国兵撤诉。

简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主体。本案被执行人不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裁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后,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立案审查,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打击单位为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

▌案例二:

洪某的丈夫金某受雇为王某修房时不慎坠亡,经法院审理,王某及其妻子牟某应承担80%的民事责任,赔偿共计13万余元。但时隔八年,洪某等原告手握判决书却无法拿回赔偿款。

今年7月25日,洪某等5人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台州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今天,临海市人民法院对该起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分别判处王某、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因家中装修,王某叫来金某等人打工。金某在屋顶檐沟工作时不慎坠落至二楼平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8年3月,法院判决王某夫妻赔偿洪某等人因金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总计133679.5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夫妻并未履行。同年4月24日,洪某等人向临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调查,王某夫妻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6月30日,该执行案件程序终结。

2015年7月,洪某等人向法院反映,王某夫妻正在建造新房,于是法院重启执行程序。7月20日,法院对王某的妻子牟某采取了15天的司法拘留,并采取措施扣划了王某夫妻名下银行账户中的22438元。

此后,法院再没有查找到任何有关王某夫妻的财产线索,王某夫妻一直逃避在外。后经调查发现,王某夫妻名下的银行账户中总计有10余万元存款,在牟某被司法拘留期间,有8万余元被提取。

今年7月25日,洪某等5人向临海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同日临海法院予以受理。26日,法院决定对王某予以逮捕。27日,王某的家属闻讯后,迅速履行了剩余执行款及利息14万余元,并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

简评:

以往对于拒执犯罪,要追究刑责,必须要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后提起公诉,才能进入法院审理,整个程序复杂漫长。而且,很多时候,很多案件未必能达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所要求的立案条件。

刑事自诉,其实是给申请执行人多提供了一个挽回损失的途径。未来,如果“老赖”死赖着不还,只要符合“拒执罪”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当事人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自诉,追究“老赖”的刑责。

▌看完了上面两个案例,我们来说一下,什么是刑事自诉?国家有什么法律法规支持刑事自诉?

刑事自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哪些案件可提起刑事自诉?(特别注意第三点)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015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除了通过公安、检察机关,走公诉程序追究拒执罪外,老百姓也能通过自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那要通过自诉方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要满足什么条件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了下列八种行为之一: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2)、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特别提示: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行,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意味着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老赖”将面临更高刑期,最高可达七年有期徒刑。


                            文章转自网络

肖伟华律师,法律本科学历,执业17年,广东法开律师事务所任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河源市律师协会第三届副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河源
  • 执业单位:广东法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620********1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