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玉琼律师

  • 执业资质:1451420**********

  • 执业机构: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刑事辩护人身损害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工作年限与劳动合同期限

发布者:廖玉琼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003人看过

【案例】2008年6月30日,黎某被广东晴光钟表有限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了劳动合同。

黎某提出自己工龄已满10年,要求与晴光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由是其在2003年与晴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先后在与晴光公司相关联的华光、金华光公司工作了六七年,这段工龄应当作为其在晴光公司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

法院审理认为,黎某所述晴光公司为了规避法律而采取注销原公司,成立新公司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晴光公司主张的华光、金华光、晴光三公司相互独立、互不关联的可能性,遂判决黎某在华光公司、金华光公司的工作年限均应合并计算为其在晴光公司的工作年限,晴光公司应当与黎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应归咎于晴光公司。故黎某要求晴光公司按照其工龄,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有理,予以支持。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意,这里的“连续工作满十年”是指在同一个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并且包括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即2008年1月1日前)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

(转自互联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