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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考勤制度应与工时制度相对应

发布者:廖玉琼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536人看过

赵先生到现在的公司工作已经2年了,如今已经是公司的销售总监,公司把他列为高级管理人员,对他实行灵活的不定时工作制。最近,公司新来的、分管生产和销售的副总经理对他的工作方法有异议,多次提出批评意见。但是,赵先生从来不听,只是按照自己的习惯管理。1个月前,公司向他发出一份书面通知,要求他即日起每天按时上下班,而且必须打卡,否则按旷工论处。赵先生觉得这完全是公司副总经理在整自己,便赌气不理会公司的通知,继续按照习惯上下班。几天之后,公司对他作出了解聘决定,理由是他连续旷工,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的处理正确吗?

评析:这家公司的规章制度与公司实行的工时制度存在矛盾之处,公司以旷工为由解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属于依据的规章制度违法,应予纠正。

公司根据不同岗位的情况,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是《劳动法》赋予企业的工作时间管理权限。尤其是公司的管理层,因为具有明显的工作机动性强、无法确切衡量工作时间等特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即不需要进行正常工作时间的安排和考勤,而以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来考核工作量。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之一就是工作时间上不再存在休息日、节假日,一律由职工根据需要自行安排。因此,如果对某个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能再以标准工时的管理制度要求职工打卡、考勤,更不能以公司职工不记考勤、旷工而作出违纪处理。(转自人力资源法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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