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以来,被告人韩XX纠集许X、魏X等人在北戴河新XX、抚宁区多次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韩XX为首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构成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犯罪。韩XX和魏X等人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意志之内实施了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魏X包庇许X伙同刘X殴打张XX构成包庇罪。2017年10月23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XX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9日经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XX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XX分局执行逮捕。
辩论意见:
1、该案所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仅仅是一般的公司,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也只是一般的共同犯罪,尚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程度。
2、从敲诈勒索罪主观构成要件来看,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和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辩护人认为,魏X并不具有这种目的,没有主观故意,不构成本罪。
3、本罪侵犯的是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侵犯的是商品交易市场秩序。辩护人认为,魏X在工作期间没有强迫交易的主观故意,没有实际经营,也没有获利,故依法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判决结果:
本案共涉及33个被告人,魏X属于第十被告人,被控6项罪名,7项犯罪行为,1项违法行为。最终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魏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包庇罪,并罚后决定执行7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