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金微
供稿: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金微
审稿: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高慧芳
编写人:金微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民事案件农民工拖欠工资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历某等15名农民工分别陆续到秦皇岛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处上班,从事焊工、铆工等工作,每天工作时间为8:00-12:00,12:30-16:30,分别约定工资为150-280元/天,按月结算,工资押一个月。2019年开始因该公司不按时发放工资,历某等人陆续离开该公司,并开启了漫长的讨薪道路。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0年5月9日历某等15名农民工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他们,因为15人均为农民工,按照相关规定开辟了“绿色通道”免予经济状况审查,并于申请当日审批受理了本案,同时指派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金微律师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开始介入此案。金微律师接受指派后,分别联络历某等人,认真听取了其对案件处理的要求,并对其到秦皇岛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办理入职的流程,分别从事什么工种,劳动时间,工资标准及发放方式,拖欠工资数额等进行了解。
此案核心问题如下:1、秦皇岛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历某等15名农民工均未签署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称与历某等人之间系承揽关系;2、工资的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
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法律规定,发现《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1、秦皇岛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公司符合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历某等15名农民工系成年人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2、历某等人日常工作完全受该公司管理;3、历某等人在该公司处从事的工作,也系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4、银行流水等可以证实该公司曾给其发放过工资的事实。
在诉讼的过程中,承办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历某等15名农民工在秦皇岛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处入职时的入职登记表,考勤记录,发放工资的支付凭证。并申请该公司的生产主管出庭作证,证实历某等人在该公司工作的情况。
此案先后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程序。2020年9月23日,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终审判决,判决由秦皇岛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历某等15名农民工分别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142240.3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例,这种现象普遍存在、屡禁不止。历某等15名农民工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对于其权利义务的约定,工作内容、工资数额以及发放的时间和方式在发生争议时均无法确定,故加大了讨薪的难度和诉讼的复杂程度。
本案的亮点在于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对历某等15名农民工与秦皇岛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的确认,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来确认秦皇岛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不拖欠历某等15名农民工劳务费的事实。本案的成功处理,有效地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