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毅律师

  • 执业资质:1440420**********

  • 执业机构: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离婚刑事辩护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新消法的“七日反悔权”

发布者:高毅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消费权益 |1260人看过

2014年3月5日,高律师受邀做客珠海电台先锋951节目,与主持人一道在市民热线广播节目中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即将于2014年3月15日生效的经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例,该部法律有众多出彩之处,现将部分关系消费实用的一些观点,与大家一起分享:

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是否被滥用的看法:笔者以为,该条款法理清晰,指导和操作性强,不至于出现滥用的可能。

1、我们看法律表述第25条第1款、第2款为新增法条,描述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2、上述法条明确了七日反悔权具有特定的使用环境,一般为网络、电视、电话和邮购销售的情况,并非适用于一切商业环境;

商品种类也进行了限制不包括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表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权利行使时间也进行了限制:为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并非无限期反悔。

3、退货要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4、通过前述,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者意图:基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的商品交易模式下,必然出现商品信息获取不对等的情况,因此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是维持这种特殊模式下交易安全的必要条件,也只有存在这样的条件,才能促使商家更好更多更诚信的披露商品信息,以更好的与消费者需求匹配,出现少退货现象。

另外上述这样的特殊消费模式下,也必然产生物流商,如果销售者不尽可能披露商品信息则会出现大量退货可能,那么退货下的卖方运输成本就必然产生,而同时退货也会让消费者产生运输成本,在这样的引导之下,买卖双方只有更诚信的去产生交易行为才会出现双赢局面,这就是我们的立法者希望在这样的交易模式下培养消费双方诚信为本的意旨。

鉴于以上,笔者认为,该条的设置合理、完备、具有可执行性,其立法目的更是值得我们去赞许。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