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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4期】珠海电影院因禁止顾客外带食品进场被工商处罚!

发布者:高毅律师|时间:2016年05月31日|分类:合同纠纷 |3879人看过

大家在看长时间的电影时,一般都喜欢吃些零食、饮料等,然而,若自带零食、饮料来到电影院时,却可能被工作人员拦下,被告知“请将食物寄存,本院禁止携带外来食品”云云。这时,尽管你看着别人拿着一盒盒爆米花、一杯杯汽水汽水进场而郁闷、不服气,也不得不退出来先寄存食品,因为电影就要开始了……但!近日终于有影院因此被工商局处罚了!


工商部门提醒

只允许消费者携带其自营的食品和饮料,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权利的情形,已构成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事实。


案例导读

珠海某影院从2015年6月6日开始,就在影院大厅设有如下字样的广告牌:“请勿携带外来食品和饮料进入戏院”。但在影院大厅却设有零售食品和饮料的吧台,销售各式小吃及饮料。顾客对此皆颇有微词。随后根据群众举报,珠海工商执法人员来到现场确认该影院确实存在上述广告牌,影院经营者存在以自营为目的,不让消费者携带外来食品入场的行为。因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存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嫌疑,工商部门对该影院立案调查。

工商部门指出,在影院大厅设立广告牌,属于店堂告示,是影院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的一部分;其内容是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时未与消费者协商,消费者只能遵守不能修改,已构成合同格式条款。近日工商机关对该案查处终结,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影院经营者罚款人民币1000元。


常成点评

1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①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② 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③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是否必然无效?

由于格式合同的使用率比较高,具有普遍的使用价值,又有容易引起纠纷的弊端,因此法律对格式合同不能采取一概否认或一概认同的态度。只有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依《合同法》的规定,公平合理地使用格式条款,才能实现对格式合同兴利抑弊的目的,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提高合同的履行率,保证交易安全,顺利实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根据《合同法》,存在以下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①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②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条款)。

③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常成提醒

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电影院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告知消费者勿携带外来食品和饮料进入影院,隐含了只允许消费者携带其自营的食品和饮料的意图,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权利的情形,已构成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事实。

虽然如此!各位在外带食品时,还是要注意不要对其他人造成影响,如臭豆腐、榴莲、泡面等味道重的食物还是克制一下,不要带进场了。

(本期编辑:陈芷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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