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1期】武校学生出手制止犯罪被认定为故意伤害,法院判错了吗?
案件经过
郭先生,系江安县中华武校在校学生,2015年3月23日下午,他和同学从都江堰乘大巴前往泸州,中途一名男子骚扰车中女乘客。到达泸州下车后,男子与女子发生抓扯,郭先生和同学出手,其中郭先生用鞭腿踢 中男子头部致其倒地时头部着地受伤,昏迷不醒。2015年8月4日,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龙马潭区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郭明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法院认为:纵观本案的发生,虽系被害人的不当行为引发,但被告人郭先生作为专业运动员选择“以暴制暴”的方法亦不可取,在给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带来了严重的法律后果。郭先生等人的行为是否见义勇为需要政府来进行认定,即便是见义勇为也不会对案件的定性造成改变。“比如说某人抓小偷,中途却将小偷失手打死了,他同样会受到惩罚,因为你剥夺了别人的生命权。”
检方认为之所以没将郭先生等人的行为判定为防卫过当,是因为事发时男子对女子的侵害已经结束,同时郭明等人的行为对张三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因此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