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LV包未保价丢失,快递公司只需赔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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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消费者与快递公司发生矛盾时,消费者要求以货物原价索赔,而快递公司多数会以《邮政法》和公司内部规定为由,拒绝赔偿。根据《邮政法》规定,未保价物品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但《邮政法》的这一条款只适用于邮政企业,而快递企业适用于《合同法》。
案例导读
年轻女白领珊珊因为工作变动,便将自己在北京的一些个人物品通过快递邮寄回老家,其中包含两个LV包和一个苹果手机。
虽然邮寄的物品比较贵重,但经常使用快递服务的珊珊并没有选择保价。过了两天,珊珊发现LV包和苹果手机都已经“不翼而飞”。
通过与快递公司交涉,快递公司认为珊珊没有保价,且快递单子上载明的物品不详细,只有“两个皮包、一个手机”等字样,所以只同意赔偿200元经济损失。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珊珊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索赔4万元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格式合同《快递服务合同》中关于未保价情形下丢失物品赔偿的规定系对被告责任的限制,被告在订立合同时应提请原告注意,并按照原告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因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已提请原告注意限制责任条款并进行了说明,故该条款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关于具体损失金额,原告主张4万元,但其未提供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快递公司赔偿原告珊珊经济损失5000元。
常成点评
很多快递公司都认为,消费者只要填写了快递单就等同于认可了快递单背后的契约条款。快递公司如果没有特别的说明或提醒,可以视为对消费者不能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其中免除的约定是无效的。
近年来,随着消费者网络购物热情的持续高涨,快递行业迅速发展,但消费者在快递过程中“小米”变大米、“苹果”变苹果等物品丢失的现象却时有发生,引发的赔偿纠纷比比皆是。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地法院对于快件丢失赔偿的法律适用、免责条款效力以及赔偿数额确定等问题理解不一,导致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反。那么,快递未保价,物品丢失到底该如何赔偿呢?
法律规定
《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政法》实际上已经界定“快递”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快递物品的丢失不应适用《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的规定,而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快递企业在快递过程中出现快件丢失,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另外,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5年11月16日公布的关于《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该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的,该格式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 用户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用户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金额;对未保价的快件,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这一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也表明了立法者的本意,即快递企业不能以《邮政法》中关于赔偿三倍邮费的相关规定来对抗消费者。
邮寄贵重物品需保价
在快递贵重物品时,应当选择正规的快递公司,且尽量购买保价服务,为自己的快递上个“保险”。
此外,应当完整填写运单信息,包括快递物品的品名、品牌、型号等信息,必要时拍照录像,并保存好证明物品价值的票据,便于日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