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时先扣息再付,要账时减利息算本,可行吗?
借贷、担保、利息、偿还……这些都是当前金融活动中让人耳熟能详的名词。常成在其中选取两个相关典型案例,若以后遇到类似情况时,可提供一点借鉴。
案例导读:出借时先扣息再付 要账时减利息算本
今年3月,周某向李某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并支付相应利息;超过期限还款应赔偿违约金8万元;赵某自愿为周某担保,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随后,李某将40万元本金扣除2.8万元利息后,将37.2万元借给了周某。
借款到期后,周某没有按时还款。几次催要未果后,李某将周某、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赵某归还借款40万元,并赔偿违约金8万元及律师费2.4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周某向李某偿还借款37.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赵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由周某赔偿李某8万元违约金及2.4万元律师费。
依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周某实际向李某的借款数额应为37.2万元。周某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赵某在借款合同中一般保证人一栏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视为为周某提供了担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周某不能履行偿还借款义务时,赵某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赵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后,有权负责向周某追讨借款。根据三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周某按期不偿还借款本金时,赵某负保证责任,对因逾期还款所产生的损失没有明确约定,因此,该逾期还款所产生的损失,应当由周某负责赔偿。
案例导读:第三人假房本骗贷 担保人未参与无责
2012年11月12日,某担保公司应谭某申请,为其向银行借款30万元提供担保,并与谭某、钟某签订反担保合同,确保其相关权益。钟某自愿就谭某借款向该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11月15日,因谭某未按期归还借款,该公司代谭某向银行偿还借款本息30.1万余元。为此,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谭某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反担保人钟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另查明,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第三人谢某伪造了一张房产证用于上述贷款反担保,骗取贷款30万元,同时骗取钟某为其贷款提供反担保。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谭某向某担保公司偿还30万元及利息;钟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谭某追偿。
担保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代谭某履行了偿还银行借款本息的义务,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向其追偿该笔款项。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法官指出,第三人谢某骗取贷款构成犯罪,不必然导致谭某与银行借款合同无效,更不会导致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担保和反担保合同无效。同时,生效刑事法律文书并未认定担保公司与谢某存在合谋诈骗,保证人钟某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担保公司与谢某对其存在合谋欺诈,故钟某对担保公司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