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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向妻子借钱,离婚之后要不要还?

发布者:贺春林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 |554人看过举报

夫妻间借钱并出具借条,这笔钱款是否算作夫妻间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内夫妻借款的案件,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女方出具了一张借款金额为100万的借条,后双方离婚,女方起诉男方偿还债务100万元及利息。通州区法院审理后判决男方归还女方33万元。

审理此案的张博法官表示,此类案件要从借款来源、出具借条一方本意、借条所载金额是否给付三方面判断。法官通过证据认定,男方出具的借条表达了男方认同钱款属女方个人财产的意思,因此判定债务成立,但由于证据显示女方只出借了33万,故做出了上述判决。

向妻子借钱男方被判还债原告女方起诉称,被告前夫以急需用钱为由,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她个人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双方离婚,现还款期限已过,男方至今仍未偿还此笔借款。


故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男方偿还100万元及利息。庭审期间,被告男方称,在婚姻存续期间,其父因患肺癌住院,治疗期间支付了大量的费用。在此期间,女方共向男方给付33万元,女方还以不出具借条就不给钱为由,要求男方出具100万元的借条。


当时男方急需用钱,且考虑二人毕竟是十多年的夫妻,财产都是共有的,才给女方出具了借条。借条上的100万元是虚假的,不存在的。男方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所有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有,而且赡养老人应属于家庭事务,女方也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所以男方从自己的妻子处拿钱是理所当然,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女方没有证据证明借款属于个人财产,也没有证据证明向男方交付了100万元。但庭审中,男方自认女方向自己给付33万元款项,结合男方出具的借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金额为33万元,故法院最终判决,男方偿还女方借款33万元及利息。


钱款来源与借条是案件关键通州区法院张博法官表示,在审判界,婚内夫妻间借条的效力存在争议。张法官认为,此类案件首先要看涉案钱款是否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假设夫妻间男方向女方借钱并出具借条,如果这笔钱确实能够证明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自然就按债务处理。但除非夫妻间早就对个人财产有过明确约定,一般而言女方较难拿出证据证明钱款系她的个人财产。


无法证明的情况下,男方出具借条时所表达的本意就成为案件关键。法律对待夫妻共有财产归属的态度是约定优先,借条拥有书面约定的性质,无论这笔钱款究竟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某一方的个人财产,该借条都可以看作双方对这笔钱款的归属做了约定,男方认同该笔钱款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案件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张法官解释,如果有双方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显示,男方出借条的本意仅仅是为了哄女方,或者应付女方等其他原因,该借条的性质便要结合其他因素考虑,比如双方经济能力等。在本案中,双方在婚内期间便早已分居,女方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因此证据链更加充分,可以认定男方对女方欠下债务。钱款用途不影响债务成立此类案件中钱款是否给付会影响判决偿还数额。


张法官介绍,在本案中,女方虽然手握借条,但没有证据证明男方写下借条后,女方真的借出了100万。由于男方在法庭中自认借到了33万,法院最终判决男方偿还女方33万。夫妻双方对于各自父母都有赡养义务,男方借女方的钱用来给男方父母治病,钱款用途是否会影响判决?


张法官表示,一般人可能认为女方对男方父母有赡养义务,这笔钱款不能算作债务。但是在法律中依然采用约定优先的态度,如果男方出具借条的意思已经被认定为财产归属的约定,那么无论男方将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甚至用于给女方买东西,都不能否认男方已经欠下了债务。除非女方明知男方将借款用于非法目的,这笔债务才不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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