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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杨鹏淋律师】合同附条件解除与退款责任裁判要点

作者:杨鹏淋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合同附条件解除与退款责任裁判要点:

 

一、合同解除条件认定

 

1. 合同明确约定因土建、审批等客观原因无法施工可解除并退款,条件成就时解除权生效。

2. 关联案件生效判决确认工程无法施工的,可作为本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直接依据。

3. 双方微信沟通中均同意解除合同、协商退款的,可认定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二、退款金额酌定规则

 

1. 合同约定全额退款的,法院一般予以尊重,但会扣除已实际发生、必要、合理的履约成本。

2. 被告已开展设计、采购、备货等工作的,法院可酌情扣减相应费用。

3. 双方均无明显过错的,按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三、利息计算标准

 

1. 资金占用利息一般从合同解除之日或主张权利之日起算。

2. 利率支持LPR的1.3—1.5倍为常见裁判尺度。

3. 合同有约定违约金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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