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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了利息,借款人不承认怎么办

作者:杨鹏淋律师时间:2024年12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7次举报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口头约定了利息,借款人不承认怎么办?
  律师解答: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一方主张存在口头约定利息,另一方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定分止争关键在于证明口头约定是否存在。只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之间足以相互支撑证明当事人的主张,即可认定口头约定的存在。出借人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利息存在,法院可以支持。出借人可以提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约定过利息。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借条中约定利息,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曾口头约定过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律师补充: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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