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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杨鹏淋律师】一人公司违约拒退百万订金 股东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发布者:杨鹏淋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2日 1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口罩采购合同,约定由被告一提供指定型号口罩,原告依约支付 100 万元订金,并约定现场看货、验货及交货时间。被告一收款后,未按约安排验货与供货,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不履行,亦不退还订金。

原告查明,被告一系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被告二为唯一股东,认缴高额注册资本但实缴出资为 0 元,且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一返还订金、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同时要求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一抗辩双方并非买卖关系而是居间关系,款项已转给第三方,不应承担责任;被告二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一已构成根本违约,应退还订金并支付违约金;被告一与第三方之间属另一法律关系,其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二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未能举证财产独立,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支持原告全部诉求,判令被告一返还款项、支付违约金,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买卖合同违约 + 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纠纷,核心法律问题清晰,裁判规则具有很强参考价值。首先,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一未履行供货义务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承担返还订金、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其以 “居间”“款项已转第三方” 为由免责,因合同相对性及独立交易关系,法院不予采纳。

其次,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是本案关键。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公司股东负有举证责任,无法证明财产独立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法律对债权人的重点保护。同时,股东未实缴出资,进一步加重偿债风险。本案法院严格适用举证倒置规则,充分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对交易主体审查、合同风险防控、一人公司合规经营均具有示范意义。


法律建议意见:

签订大额买卖合同时,务必核实交易方主体资质,尤其警惕一人有限公司。合同应明确交货、验货、违约及退款条款,保留转账、沟通、催告等全部证据。与一人公司交易,可要求股东提供担保或财产独立证明。发现对方违约后及时催告并固定证据,同步申请财产保全。一人公司股东应规范财务、独立核算,避免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防止承担连带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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