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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杨鹏淋律师】建筑项目欠薪 92 万元 违法分包下建筑公司被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发布者:杨鹏淋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2日 1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

原告受聘进入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商业项目项目部,担任施工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与其签订聘用协议,约定月薪标准。原告在岗工作近两年,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项目部累计拖欠劳动报酬 92 万元,并承诺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前付清。付款期限届满后,款项仍未支付,原告遂将建筑公司及项目负责人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报酬及相应利息。

建筑公司辩称,原告系项目负责人个人聘用,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亦未授权结算工资,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且本案应先经劳动仲裁。项目负责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查明,建筑公司系项目总承包方,其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施工管理、资金调度、工程预决算等事宜,属于公司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建筑公司将工程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承包,属于违法分包。原告实际提供施工管理劳务,工资结算单有项目负责人签字,结合施工资料、会议纪要、整改通知等证据,足以证实欠薪事实。法院认定项目负责人行为效力及于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依法判决建筑公司支付拖欠报酬 92 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对项目负责人的诉求。


律师点评:

本案是建筑领域典型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核心在于违法分包情形下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建筑领域常存在项目负责人、实际施工人招用劳动者的情况,即便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要形成事实劳务关系,总承包方仍需承担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建筑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欠薪,由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项目负责人持有公司正式授权,其聘用、结算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法律后果由建筑公司承担。公司以 “未签合同、不知情、个人行为” 抗辩,均不能免除法定清偿责任。

法院未机械要求劳动仲裁前置,直接按劳务报酬纠纷审理,高效保护劳动者权益。本案对建筑行业欠薪维权、违法分包风险防范具有典型指导意义,也提醒建筑企业规范项目管理,避免因授权不清、违法分包承担巨额欠薪责任。


法律建议意见:

建筑工人务工时,务必保存好聘用协议、工资结算单、考勤、工作记录、授权文件等证据。遇到欠薪,可直接向总承包方主张权利。建筑企业应严禁违法分包、转包,规范项目负责人授权范围,完善用工与工资支付制度,避免承担额外用工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对外签字结算时,应明确权限,防止越权行为给公司带来法律风险。权益被侵害后及时通过诉讼或投诉维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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