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岗位、薪酬及试用期。后用人单位以公司业务调整、劳动者不能胜任为由提出协商解除,双方就补偿未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当日禁止劳动者进入工作场所,并以旷工为由出具解除通知。
用人单位另主张:劳动者入职时填写的工作经历与社保记录不符,构成简历造假、欺诈入职,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不予支付任何赔偿。劳动者则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未付工资。
法院裁判要点
1. 劳动合同效力:劳动者工作经历与社保缴纳记录明显不符,构成欺诈,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按约定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2. 解除合法性:用人单位先以岗位调整为由协商解除,协商不成后以旷工为由解除,而劳动者调休已获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存在旷工事实,解除理由不成立,构成违法解除。
3. 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解除时未以简历造假为由,而是以旷工为由,仍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4. 工资与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在职期间未付工资;按法定标准折算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