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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投标中的联合体

2015-10-20

发布者:黄周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946人看过举报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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