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投入合伙体的出资款已经成为合伙体的财产,可能存在亏损灭失的经营风险。退伙人在退伙或者散伙时应退还的合伙财产份额,并不等同于其原始出资数额,需要根据退伙、散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并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协商分配后,方能确认合伙人应退还的具体合伙财产类别及数额。如果合伙人在上述情况不明的情况下直接要求退还原始出资数额,不但损害了其他合伙人的权益,也损害了合伙体之外第三人的债权利益。
因此,合伙关系终止或一方退伙时,全体合伙人应对合伙的财产、生产成本、债权债务、盈利亏损等费用进行清算,以对合伙期间的盈亏、债权债务做出合理公平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