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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5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及孩子的探望权)

发布者:黄周端|时间:2015年11月05日|1291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诉称,1998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01年1月2日生育一男孩陈某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且被告具有严重的心理问题,更要求原告将所有的工资都交由其保管。且儿子一直与原告及原告母亲生活,被告没有尽到一个母亲应尽的抚养义务。且现年11岁的儿子自愿跟随原告生活。2011年1月被告擅自将15万银行存款及金饰120克席卷一空。现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陈某某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5万银行存款及金饰120克。

我方接受被告的委托,出庭应诉并答辩如下:双方结婚十几年来,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没有心理问题,也没有做出超过妻子权利与义务的行为。原告根本从未将其工资上交被告。被告很疼爱孩子,并且孩子的一切费用都是由被告承担的。不能以孩子由爷爷奶奶照顾来认定母亲责任的缺失。被告对其诉称的双方有存款15万及黄金首饰120克的事实根本不存在,且其未能提出充分证据证明。综上,原告的诉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

经调解,原告仍然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陈某某自愿跟随其父生活。但原告对其诉称的双方有存款15万及黄金首饰120克未能提出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陈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三、被告享有探望陈某某的权利,每周一次,每次一天。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诉称,1998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01年1月2日生育一男孩陈某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且被告具有严重的心理问题,更要求原告将所有的工资都交由其保管。且儿子一直与原告及原告母亲生活,被告没有尽到一个母亲应尽的抚养义务。且现年11岁的儿子自愿跟随原告生活。2011年1月被告擅自将15万银行存款及金饰120克席卷一空。现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陈某某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5万银行存款及金饰120克。

我方接受被告的委托,出庭应诉并答辩如下:双方结婚十几年来,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没有心理问题,也没有做出超过妻子权利与义务的行为。原告根本从未将其工资上交被告。被告很疼爱孩子,并且孩子的一切费用都是由被告承担的。不能以孩子由爷爷奶奶照顾来认定母亲责任的缺失。被告对其诉称的双方有存款15万及黄金首饰120克的事实根本不存在,且其未能提出充分证据证明。综上,原告的诉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

经调解,原告仍然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陈某某自愿跟随其父生活。但原告对其诉称的双方有存款15万及黄金首饰120克未能提出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陈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三、被告享有探望陈某某的权利,每周一次,每次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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