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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已成年,离婚协议中的“约定”还有效吗?

发布者:崔华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5日|分类:私人律师 |225人看过


唐某与黄某原系夫妻,女儿小唐于1994年出生,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09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载明:女儿小唐由女方黄某抚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女儿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双方各承担50%,支付到女儿完成学业为止。

后黄某外出务工,小唐随唐某生活至今,2012年小唐年满十八周岁成年。2013年9月起,小唐就读某大学,学制三年,期间共计向学校缴纳学习费用21700元,花费生活费约60000元。

原告唐某诉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黄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负担小唐大学期间的生活、教育等费用的一半即42000元。

庭审中

小唐陈述称,大学期间所有花费中,被告黄某给付了约4000元,其余均为原告唐某给付,自己没有其他收入来源。

被告黄某认可小唐向学校缴纳的学习费用,但认为生活费用过高,且称因小唐当时已经成年,故拒绝支付所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时的协议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虽然抚养成年子女并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如果父母在离婚时的离婚协议上约定了关于成年子女抚养的内容,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约定的义务也应当承担。

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女儿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双方各承担50%,支付到女儿完成学业为止”。根据当前社会生活现状,接受大学教育属于合乎情理的选择,且也在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时的可预见范围之内。因此,原、被告之女小唐进入大学学习并不超出原、被告离婚协议约定的“完成学业”范围,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对小唐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50%。被告未付原告垫付,故对原告请求中符合双方约定的教育费,法院予以支持。但离婚协议约定仅限于“教育费、医疗费”,并不包括生活费用,故原告请求中的生活费用,不属于被告的法定义务,也不属于约定义务,法院对此未予支持。判决被告黄某向原告唐某支付女儿小唐上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用10850元;驳回原告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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