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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如何起诉债务人?

发布者:崔华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1日|分类:债权债务 |65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债务人消极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受让方式取得债务人的债权,然后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

 

上海市高XX

事 裁 定 书

2016)沪民申22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X*,男,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XX,上海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郝X,男,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上海XX律师。

再审申请人苏**因与被申请人郝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苏X*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借款合同系周*等人胁迫苏X*签字而形成,苏X*与周*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郝X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苏X*与周*之间的借贷关系,且一审法院忽略了周*胁迫苏X*签订借款合同后又向其借用钻戒和项链这一事实。2、一审法院在证据采用和认定方面存在违法,周*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证人的条件,在认定其证人身份前提下允许其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违背法律;鲁**“证人证言”与周*庭后提供的“陈述意见”不具证人证言形式要件,不应被采纳;一审法院未通知王XX出庭作证有悖法律规定。3、二审法院未经全面审查即维持原判是错误的。综上,苏X*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对本案提起再审。郝X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本案是债权转让纠纷,苏X*与周*之间有借款合同,且签字由苏X*本人所签,郝X对于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已提供了完整的证据链。周*了解本案事实且本身掌握一些证据,其向法院提供证据是恰当的。综上,郝X请求本院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双方在庭审中均确认涉案借款合同、借据、收据系苏X*与周*因借车赎车事宜而签订或出具,该借款合同、借据、收据实际系苏X*对借车事宜发生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的确认,而非对借贷关系的确认,不必以款项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郝X为证明涉案款项的由来和组成,另提供了周*证言、银行汇款凭证、车辆租赁合同等证据,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证明苏X*与周*之间债权债务成立并生效,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苏X*称实际借车人系其朋友尹**,其系受周*等人胁迫而在涉案借款合同上签字并出具借条收据,对此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苏X*另提供周*向其借用钻戒和项链的借条以证明其主张,其一方面称受周*胁迫出具借款合同,一方面又愿意事后向周*出借钻戒和项链,与常理不符,同时该证据亦不足以推翻前述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所确认的事实。关于一审证据采用问题,周XX与本案处理结果存在一定利害关系,但其提供的证人证言可与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一审法院认定其为证人并采纳其证言并无不妥;一审法院亦不存在采信未经质证证据及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此外,二审法院关于鲁**等作为证人出庭对相关款项的缘由进行解释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二审法院对本案不予开庭审理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故苏X*的再审申请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苏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苏**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壮春晖

代理审判员  贺 幸

代理审判员  傅伟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管 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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