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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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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时,未实际入住,是否视为同住人?

发布者:崔华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1日|分类:拆迁安置 |41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对于同住人的认定标准,并不是严格依据动迁时,是否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内,而是也会考虑之前搬出是否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等情形。

上海市第二中XX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终1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成,男,住上海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女,住上海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男,住上海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女,住上海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男,住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顾*,男,住上海市。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XX,女,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上海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妹,女,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女,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

上诉人顾**、商**、顾*、卢*、顾**因与被上诉人顾XX、顾*妹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21865号民事判决,向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顾**、商**、顾*、卢*、顾**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顾**、商**、顾*、卢*、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顾**、商**、顾*、卢*、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47元,减半收取7,923.50元,由上诉人顾**、商**、顾*、卢*、顾**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林X

审判长  刘XX

审判员  高XX

审判员  范勇刚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任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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