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对于同住人的认定标准,并不是严格依据动迁时,是否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内,而是也会考虑之前搬出是否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等情形。
上海市第二中XX
民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终1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成,男,住上海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女,住上海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男,住上海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女,住上海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男,住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顾*,男,住上海市。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XX,女,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上海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妹,女,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女,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
上诉人顾**、商**、顾*、卢*、顾**因与被上诉人顾XX、顾*妹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21865号民事判决,向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顾**、商**、顾*、卢*、顾**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顾**、商**、顾*、卢*、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顾**、商**、顾*、卢*、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47元,减半收取7,923.50元,由上诉人顾**、商**、顾*、卢*、顾**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林X
审判长 刘XX
审判员 高XX
审判员 范勇刚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任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