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袁XX因与被上诉人重庆XX公司、重庆XX公司贵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1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存在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1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4元,退还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