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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在离婚时怎么分?

发布者:尹茜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5日|分类:房产纠纷 |312人看过

  离婚真是一件令人头疼的事情!最近看的一篇微信文章题目是《结婚要尽晚,离婚要趁早》还有一篇文章叫《低质量的婚姻,不如高质量的单身》,作者以为只有律师,看见了太多的“劳燕分飞”才对这两篇文章产生了强烈的认同,没想到文章转发出去之后,被好多人接连转发,始料不及!深思纠理,婚姻问题,很严重!文章里说,平淡是婚姻最大的敌人,离婚并不是某个人的错!我想说,既然大家都没错,就不要让财产分割等问题给彼此造成二次伤害!

  按揭房是指通过按揭购买、贷款尚未还清的商品房。按揭房的主要特征是房屋产权抵押给了银行,产权人不得擅自出售房屋。

  按揭房分2种情形:

  1、双方付首付,共同还贷,不分婚前婚后;

  2、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

  婚姻法规定

  离婚财产分割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那么,第一种按揭房证明分割呢?

  不管婚前婚后,双方付首付,共同还贷的房子,因为该房有抵押在银行所以法律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种按揭房怎么处理?

  一方婚前付首付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在法律上,房子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但是婚后共同还贷以及房子相应的增值的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关于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双方就该不动产的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以及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规定。

  看一个小例子

  被告婚前通过银行按揭购买价值389428元房屋一套,至原被告结婚时剩余应还银行贷款本金277629.84元,至原被告最后一次共同还贷后剩余应还银行贷款本金192063.35元,因此,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本金85566.49元(277629.84元-192063.35元)。

  经评估,该房屋现值630000元,因此,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上述按揭贷款本金85566.49元现对应的房屋价值应为138425.82元(85566.49元÷购买时房屋的价值389428元×现有价值630000元)由于该房屋为被告婚前购买,为个人财产,所以法院判决房屋归被告所有,剩余房贷由被告清偿,该138425.82元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均分,被告补偿该共同财产的一半给原告,即原告应得到69212.91元。

  需要注意的是,在按揭房还贷的过程中房屋的增值部分是按照偿还的本金部分计算的,不能还给银行的利息计算进去,利息部分可按照实际数额由双方均分。

  现实永远比案例复杂,花样百出,各有不同。要想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需要综合所有情况,依据的不仅是《婚姻法》,还有《物权法》《合同法》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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