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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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能否代替有精神病的女儿提起离婚诉讼

发布者:张霞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诉讼 |1145人看过

女婿长期虐待女儿,导致女儿得了精神病,做母亲的看在眼里却无能为力。那么作为精神病患者的母亲,是否有权利代替女儿提起离婚诉讼呢?

监护人制度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制度,是法律对这一群体设立的专门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时候,应当由配偶担任监护人。但是,如果配偶本身就作为被告,且存在严重侵害对方的行为的时候,那么再让他当监护人显然无法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这时候就应该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因此,作为精神病患者的母亲,可以代为提起和参加离婚诉讼,这样才能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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