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陈xx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年04月13日 | 发布者:樊梦怡 | 点击:41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赣0403刑初140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XX,男,1996年1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赣0403刑初140号

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1996年1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樊梦怡,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诉刑诉(2019)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樊梦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8月,被告人陈XX在九江市浔阳区庐峰东路碧水休闲会所结识会所技师潘某,二人逐渐发展成情人关系。2018年12月4日开始,被告人陈XX多次拨打潘某丈夫被害人何某的电话,以自己有潘某与其他男子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为要挟,向被害人何某索要人民币20000元。

后被告人陈XX因害怕,未再继续联系被害人何某,索要并取得钱款。

被告人陈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陈XX系犯罪中止;3、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4、被告人陈XX系初犯,请法庭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人潘某的证言、涉案手机一部、通话记录、视听资料、人口信息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拥有他人隐私为要挟,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XX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陈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上一篇:赵XX、九江市XX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已经是最后一篇了,没有更多文章。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樊梦怡律师 入驻10 近期帮助过:798 积分:2856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樊梦怡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樊梦怡律师电话(13677023866)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677023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