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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法治时事热评-圆通“内鬼”致40万条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

发布者:北京京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287人看过

事实概况

据报道,在由邯郸市公安局反诈中心联合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成立的专案组近期侦办的一起部督案件中,不法分子与圆通快递多位“内鬼”勾结,通过有偿租用圆通员工系统账号盗取公民个人信息,再层层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至不同下游犯罪人员。

经测算,此次被泄露信息数量实际超40万条,被泄露的信息中包括发件人和收件人双方的姓名、地址、电话6个维度,每条信息单价约为1元。

东窗事发,始于今年8月。据邯郸警方消息,邯郸市永年区某物流公司委托人报案称:其公司员工账号被本公司物流风险控制系统监测出有违规异地查询非本网点运单号信息的行为,导致大量客户隐私信息有可能泄露。

律师分析

一、单位规章制度问题

在本起案件中,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圆通单位员工将系统账号有偿租给不法分子,是否构成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若是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单位员工不得泄露公民信息,不得将工作相关信息外泄给其他人,则单位有权对员工进行处理。公民信息,从理论上说属于圆通单位的商业机密范畴。

二、劳动关系问题

圆通公司员工擅自将系统账号租给不法分子,导致公司的客户信息外泄,不仅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自己还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此可以看出,若是公司员工受到刑事处罚后,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三、泄漏公民信息的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结合本案相关信息,圆通公司员工虽然没有参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但是为其提供了系统账号,导致公民信息泄漏,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律师建议

1.用人单位

公司需要通过必要的规章制度规制公司员工的日常工作及行为,从制度和技术两方面“双管齐下”,完善信息安全风控系统,增加监管。同时提高公司内部的宣讲力度,让公司员工全方位了解公司规章制度,严禁实施信息外泄侵害客户相关权益的行为。

2.公司员工

作为员工,要守住底线,防止泄漏履行职责或服务过程中的信息,避免给公司带来损失,同时要认识到相关行为可能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面临刑事处罚,并影响今后整个的人生轨迹。

3.执法机关

网络信息时代,信息的迅速传播有利有弊,就更要求提高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侵犯公民及整个社会的利益。

执法机关应加强执法力度,从线下到线上,严厉打击偷盗、买卖公民信息的行为。让违法犯罪活动无处可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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