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聘公告中经常能见到性别限制为男性,或者在职场面试中经常能听到这样的声音:“你十分优秀,只是我们觉得还是男性比较适合这个岗位”、“是否已经结婚,考虑到什么时候生孩子的问题了吗?”面对职场中性别引发的种种问题,职场女性应该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呢?
一、女性权利保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等情况不同而受歧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条件。
其中,还对女职工给予特殊的劳动保护,例如: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若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中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劳动法》外,国家专门制定《妇女权益保护法》保护女性权利,其权利范围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选举与被选举的政治权利、接受文化教育的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继承权等相关财产性权益、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等相关人身权利、禁止家暴及按照自己意愿生育子女等婚姻家庭权益。
若是侵害到妇女权益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向有关妇女组织进行投诉,或者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到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是有经济困难的,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二、在怀孕期间遭到辞退是否合法,该如何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只有劳动者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有权依法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如果并非上述情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而将其辞退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因此,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进行辞退的做法,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人民日报妇女节刊文:让铿锵玫瑰竞展芳华!
纵观人类历史,妇女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放眼神州大地,新时代的巾帼追梦人冲在一线书写历史、创造精彩。她们在乡村振兴的广阔天地大显身手,在经济发展的主战场奋发有为,在科技创新的主阵地勇攀高峰,在家庭建设的小港湾辛勤付出。每一位普通女性的人生出彩与梦想成真,终将汇聚成时代前进的大江大河、奔涌推动社会进步的强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