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况
1月13日,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公安局发布通报称,经公安机关侦查,休宁县海阳镇女人街桂兰水果店店主武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实施引起有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2022年1月13日, 休宁县公安局对武某某以涉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目前,休宁县人民检察院已对该案提前介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目前全国疫情形势仍不可掉以轻心,在疫情管控的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防疫,严格遵守法律及政策规定,防止因个人行为引发疫情的大规模扩散与传播,严重的可能会违反法律法规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一旦因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将无法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个人违法犯罪行为也会影响到本人及其子女等直系亲属考学、入党、征兵、报考公务员、就业等。
律师分析
一、可能涉及到的刑事犯罪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2、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4、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5、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其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具有相当性的危险,该种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若是故意引起疫情地大肆传播,达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具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量刑可达到死刑。
具体行为例如: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实施以上行为且直接导致他人患病后重伤、死亡的,或直接导致大量密切接触者(尤其是医务人员)被隔离观察等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均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无犯罪记录证明
在全国联网的情形下,犯罪行为无处可逃,一旦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就无法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具体来说,无犯罪记录证明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资质、资格注册或执业必须具备无犯罪记录的;
2、公民因出入境办理签证等需要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事项的;
3、公民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重大公众利益等特定工作或活动必须无犯罪记录的。
除此之外,一般在找工作时,工作单位可能会要求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或者工作单位直接到相关公安机关直接查询该员工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此来决定是否予以录用。因此,影响到的绝不仅仅是考学、公务员或者是事业单位方面的入职,会给日后的就业带来不可忽视、无法抹除的影响。
律师建议
疫情防控不容小觑,配合防疫工作既是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责,也是法律规定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同时也是对亲友、社会的负责。若是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