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况
最近,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历经14年终于找到了被拐走的儿子孙卓,团聚的背后是孙海洋一家14年的苦苦支撑与寻找,足迹踏遍全国,孙海洋跟随寻子队伍住过桥洞吃过干粮,风餐露宿、饥寒交迫地寻找终于换来了一个好结果。被拐孩子的家庭中有无数个孙海洋家,幸运的找到孩子,没有那么幸运的仍旧在路上、在报道孙海洋的新闻画面背景里,在苦苦坚持。
没找到孩子前,孙海洋对寻子同伴说:“你找到孩子你变了,劝我先把日子过好,我儿子孙卓还没找回来呀,你不找了我自己一个人找。我一定会把他找回来。”
他说:“妻子和母亲都是大人了,不用我照顾,我儿子还小啊,我每天都担心他吃的饱不饱,会不会冷,他在外面怎么过的呀!”
找到孩子以后,抱着孩子嚎啕大哭的画面令人动容。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拐卖行为呢,买卖同罪能否实现,如何用法律惩罚犯罪行为,达到警示效果,实现法的教育意义?
律师分析
一、拐卖、诱拐儿童的行为
首先,人贩子以出卖为目的,进行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属于选择罪名,在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中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其次,若是人贩子不存在出卖的主观目的,在诱拐儿童后进行抚养或者给亲友抚养,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而是构成拐骗儿童罪,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相较于拐卖儿童的目的而言,拐骗儿童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比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更轻,因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为: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除此之外,如果行为人拐骗儿童以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或者组织儿童乞讨的,分别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和组织儿童乞讨罪。
最后,像之前发生的已经被抓获的人贩子蒲际建、陈莲香团伙更是罔顾法律、罪大恶极,所作所为让人深恶痛绝。因为孩子已经记事不配合或者哭闹严重,为了不引起注意,人贩子可能会通过喂药保持安静或者实施丢弃杀人的行为,那么这个行为,就会触及《刑法》所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与拐卖儿童罪数罪并罚。
二、买家收买被拐卖的儿童
有人认为,拐卖儿童的人贩子受处罚天经地义,但收买的“养父母”悉心照料这些孩子这么多年,不应构成犯罪受到法律惩罚。在一些偏远落后地区,由于落后的传统观念以及客观需求的驱动下,对于收买行为,不但自觉无罪,甚至还认为是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的忠孝之举。也有人认为,没有收买,就从源头制止了拐卖行为,就没有受害家庭,应当买卖同罪,严重打击拐卖行为。
在《刑法》中,法律对拐卖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是区分定罪的,由于收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于拐卖行为,为体现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收买行为的量刑具体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若是在收买以后又出卖的,构成拐卖儿童罪,实行故意伤害、侮辱行为的,按照法律规定对该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律师建议
首先要从法律层面,从立法、司法、执法、普法四个方面加大力度:从源头立法严格,增加法律规定精准打击拐卖收买行为;公正司法判决并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定罪量刑,对违反法律的拐卖收买行为全面处罚,让违法分子看见法律威力与违法代价;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全面普法、全民守法,加强拐卖犯罪、收买违法的宣传力度,清除传统落后的思想观点。
其次,在社会层面加强关注,用现代科技手段解决拐骗、诱拐行为。如加强街道摄像头的安装,通过大数据筛查、人脸识别、行程定位等方式快速追踪违法犯罪分子,增加其犯罪成本的风险,让拐卖行为无从下手。
最后,离不开家长与学校的监管与教育,家长与学校是儿童健康成长的两大重要保护伞,在儿童防拐防骗的教育问题上不容忽视。增强监护职责,增加看管力度,通过教育教给孩子正确的自我保护方法,防备陌生人的诱骗,及时向警方求助等。
正如媒体所说,期盼天下再无拐卖,父母再不失孤!还小家庭一个团圆,实现社会大家庭的美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