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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公司工作,总公司发工资,劳动关系如何确定

发布者:北京京佳律师团队2020年08月21日 6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黄X(委托人)就职于某装饰公司XX分公司,分公司未与黄X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显示是由上海XX公司发放,就连入职前的offer也显示是总公司,钉钉打卡记录也是总公司的名称。在黄X入职三个月后,分公司的人事通知黄X要变更工作岗位和调整薪资,黄X不同意。除此之外,分公司还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之后黄X被迫离职。

【申请人黄X的仲裁请求】

1、拖欠的工资;

2、未支付工资的差额;

3、未足额支付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4、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经办过程】

1.确认诉讼策略

律师接到案件后,对整个案件进行了分析,其中案件的难点就在于黄X如何能证明和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于是最终将总公司也作为被申请人。但是仲裁委没有受理总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只受理了分公司单独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

那么只能等到仲裁裁决做出之后,到法院起诉时将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2.案件争议焦点

黄X是否与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3.审理过程

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黄X与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为黄X虽然提供了相关证据,但是电子邮件的发件人身份无法确认,视频资料中对方的身份也无法确认,工资发放记录也不是分公司发的,所以驳回了黄X的仲裁申请。

之后黄X起诉到法院,律师从各个方面尽可能的想还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黄X与分公司的劳动关系,之后律师又补充提交了一些新证据,来和其他证据相互证明。最终法院认为黄X提交的多份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且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确认黄X与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但是分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已经注销,因此,分公司的法律后果应由总公司来承担,法院最终认定总公司作为分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责任。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了黄X全部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1、入职时,要催促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签劳动合同,要保留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

2、就职于既有分公司又有总公司的公司,如果和两个公司都存在劳动关系的话,若发生劳动争议,建议将两个公司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或者是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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