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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维权证据疑造假 近10万诉求仅支持5000

发布者:北京京佳律师团队2016年07月10日 1029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被告北京某食品公司委托北京京佳律师事务所吴天泽律师代理本案。经过仔细比对原告朱二姐提交的证据及相关材料之后,指出:原告朱二姐并非被告北京某食品公司的员工,在北京某食品公司实际上班的员工为朱大姐,而朱大姐与朱二姐系表姐妹关系。此言一出,当庭哗然。

原告朱二姐,何以上演如此一出“狸猫换太子”之戏呢?

原来,朱大姐和朱二姐是表姐妹关系,朱大姐实为北京某食品公司在某超市的导购人员。因超市有不成文规定,进入超市工作的员工需在40岁以下才能办理员工证,而朱大姐当时年龄已超。为了办理某超市员工证,朱大姐借用其表妹朱二姐(年龄符合超市规定)的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向超市递交材料并办理了员工证,但朱大姐还是与被告单位以朱大姐的名义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办理了相关的入职手续,后朱大姐因故离职。

离职后,朱大姐以朱二姐的名义到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向朱二姐支付近10万的赔偿金,并提交了朱二姐的员工证作为证据。劳动仲裁委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受理朱二姐的仲裁申请。之后朱大姐并不死心,而是继续以朱二姐的名义就本案向当地法院起诉,主张朱二姐与北京某食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单位向朱二姐支付近10万赔偿金。

办案过程

因把戏被吴律师的火眼金睛当庭揭穿,法官当庭斥责了原告的浪费诉讼资源的恶劣行为。朱大姐亦感胜诉无望,便匆匆撤了诉。

因涉嫌虚假诉讼,仲裁不予受理

因涉嫌虚假诉讼,仲裁不予受理。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被告北京某食品公司委托北京京佳律师事务所吴天泽律师代理本案。经过仔细比对原告朱二姐提交的证据及相关材料之后,指出:原告朱二姐并非被告北京某食品公司的员工,在北京某食品公司实际上班的员工为朱大姐,而朱大姐与朱二姐系表姐妹关系。此言一出,当庭哗然。

原告朱二姐,何以上演如此一出“狸猫换太子”之戏呢?

原来,朱大姐和朱二姐是表姐妹关系,朱大姐实为北京某食品公司在某超市的导购人员。因超市有不成文规定,进入超市工作的员工需在40岁以下才能办理员工证,而朱大姐当时年龄已超。为了办理某超市员工证,朱大姐借用其表妹朱二姐(年龄符合超市规定)的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向超市递交材料并办理了员工证,但朱大姐还是与被告单位以朱大姐的名义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办理了相关的入职手续,后朱大姐因故离职。

离职后,朱大姐以朱二姐的名义到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向朱二姐支付近10万的赔偿金,并提交了朱二姐的员工证作为证据。劳动仲裁委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受理朱二姐的仲裁申请。之后朱大姐并不死心,而是继续以朱二姐的名义就本案向当地法院起诉,主张朱二姐与北京某食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单位向朱二姐支付近10万赔偿金。

办案过程

因把戏被吴律师的火眼金睛当庭揭穿,法官当庭斥责了原告的浪费诉讼资源的恶劣行为。朱大姐亦感胜诉无望,便匆匆撤了诉。

因涉嫌虚假诉讼,仲裁不予受理

因涉嫌虚假诉讼,仲裁不予受理。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朱大姐的行为,明显涉嫌虚假诉讼。

所谓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条规定了“诉讼诈骗罪”,其中虚假诉讼就是“诉讼诈骗”的一种,如果情节严重,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015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借款纠纷上诉案,当庭认定上诉人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构成虚假诉讼,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时对两当事人各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整。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的裁定,必将对全国各级法院起到示范作用,那些想要利用虚假诉讼逃避债务或者骗取钱财者必须当心了。同时,对当事人的重罚,也给那些想要投机者提了个醒:低成本的虚假诉讼已不复存在,任谁胆敢铤而走险,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最后,律师提醒广大企业家朋友们,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相关的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等一定要建立健全并完善,在不同的环节要分阶段把控好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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