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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将原来预定房屋退款后,所得退款另一方可以分吗?

发布者:北京京佳律师事务所2020年06月15日 9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成功案例

——甲乙离婚后财产纠纷

基本事实

甲(男方乙(女方)二人于2012331日登记结婚,并于201457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20141028日女方将二人欲购买的房屋进行了退房,收到退房款817172元。男方得知后欲分割上述款项,并将女方诉至法院。女方来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应诉。

委托人要求

女方认为男方尚有大量抚养费尚未支付,且购房时自己为了支付首付款借了31万元,退房款大部分已经用于还款,不同意男方的意见。

案件经办过程

诉讼策略:

律师查看案件相关材料后,认为购房款817172元是甲乙双方在婚内支付的购房款,虽然在离婚后退回,但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同时,针对该财产的夫妻共同债务也应当分割。女方因购房借款31万元,女方应当主张男方负担15.5万元。

此外甲乙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女方可以主张行使抵销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女方因购房借款31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双方辩论:

男方认为31万元是女方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律师协助女方组织证据证明31万元债务的真实性,证明31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同时主张抵销女方对男方享有的抚养费债权,以便减少女方实际需要支付的金额。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31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男方应得款项为817172的一半即408586元,扣除已取得的退房款,应支付的押金及补偿款及共同债务,剩余应得款项为223586元,抵扣20145月至20219月的抚养费,剩余金额为1086元。

法院判决女方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男方支付1086元;判决驳回男方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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