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爱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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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增值增值部分计算方法是哪些

作者:郭爱民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6次举报

  一、离婚房屋增值增值部分计算方法是哪些

  1、对应增值部分等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处以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加上贷款总利息)乘以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减去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2、且离婚时,婚后房屋增值的部分,以及婚前房子在婚后增值(自然增值除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时按揭房增值利益归谁

  1、对于按揭房屋由于房价升值所产生的利益,法律上称为“孳息”,它的归属如何确定,我国法律尚没有明文规定。也正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疏漏,使得现实生活中的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

  2、对于该问题,可以按如下步骤处理:

  3、首先,明确该房屋的归属问题。如果该按揭房屋为一的个人财产,那么房屋产生的孳息当然应归一方所有。因为在离婚时,作为配偶的另一方根本无权请求分割该房屋,对该房屋由于市场自身的原因所增值的部分自然也无权请求分割。

  4、其次,如果该按揭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则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孳息自然应归双方共有,在离婚时,作为配偶的另一方当然有权请求享有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孳息。

  具体的算法大概有三种,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计算。离婚进行财产分割的,对现金、房产、汽车的分割是比较常见的,相对来说人们也比较清楚该如何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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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爱民系江西乔礼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赣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深厚的法学基础和理论素养,丰富的工作经验,较强的表达和沟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赣州
  • 执业单位:江西乔礼青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720********6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