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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的概念

发布者:王亚茹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367人看过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的概念
  (一)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其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他人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1、委托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委托合同是一方提供劳务的合同。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但委托合同不适用于须当事人亲自履行的身份行为和需要利用他人特定技能完成的行为。
  (2)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3)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4)委托合同是双务合同。

 2、特殊委托合同
  (1)第三人知道委托人时
  ①直接约束第三人和被代理人——与显名代理相同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②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对委托人不具有拘束力。
  (2)第三人不知道委托人时
  ①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②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二)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书面和口头形式,当事人在实际运用中,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如诉讼代理,代签经济合同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就特殊委托合同中的一些行为可算是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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