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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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拳出击:首次31部门联合打击4类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 律师失信的,限制评优!

发布者:王亚茹律师|时间:2018年03月31日|分类:婚姻家庭 |354人看过

 
曾有报道:一位女孩远嫁到外省,和男友来办理结婚登记,但系统却显示她是“已婚”状态,无法办理结婚,结果引发当事人不满,大闹现场。
事后追查,还是他们自己酿的祸根。其实该女孩有一个妹妹,两人长相十分相似。几年前,妹妹急着要结婚,却又达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情急之下就用姐姐的身份证办理了结婚登记。现在轮到姐姐自己要结婚,却无法办理了。
 
现实中,我们还遇到过,有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找一个长相酷似的人代替另一半办理离婚登记。还有人,为了达到其他不法目的,购买、使用伪造的离婚证。

针对这些现象,国家出手了!

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

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
 
哪4类行为列为重点打击对象?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

(二)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

(三)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如何打击?
当事人有以上4类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与其他30个部门信息共享,削弱、限制、禁止有上述4类行为的当事人从事有关业务的资格和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判决或调解离婚、撤销婚姻登记、宣告婚姻无效、宣告死亡等案件信息与民政部交换和共享。

公安部将婚姻登记当事人及其配偶的身份信息、死亡信息通过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与民政部交换和共享。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通信信息与民政部交换和共享。

卫生计生委将婚姻登记当事人及其配偶的死亡信息与民政部交换和共享。


具体如何进行联合惩戒?
(一)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

(二)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三)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认证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五)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不得参加道德模范、五四青年奖、三八红旗手、全国五好文明家庭、最美家庭等评选,已经获得荣誉的予以撤销。

(六)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为律师、教师、医生、公务员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 先、评优。

(七)供入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相关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

(八)供设立认证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九)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信息作为金融机构对拟授信对象融资授信审批时的审慎性参考。

(十)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申 请补贴性资金支持。

(十一)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时,在企业申请海关认证企业时,不予通过;对已经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十二)作为选择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信息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 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

(十三)供重点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参考。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申请律师、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认证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新闻工作者、导游等资质资格认证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相关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十四)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对于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户口簿、证明材料或者有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后果真的很严重!

诚信是做人的基础,人无诚而不立,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信用是一种现代社会无法或缺的个人无形资产,诚信的约束不仅来自外界,更来自我们的自律心态和自身的道德力量。婚姻登记失信,即玷污了神圣的婚姻,也失去了做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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