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及刑事辩护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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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应该怎么处罚?看律师代理被告获得缓刑处理!

发布者:合规及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13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女。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成军,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刑诉[2017]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徐成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被告人刘某经合肥市瑶海区商某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系国资独资公司)聘用,从事管理工作,后被借调至合肥市瑶海区某某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系国资独资公司)建设发展部,负责瑶海区某某剧场音响、灯光等舞台设施的招标采购以及设备安装、调试的对接协调工作。

  在此期间,刘某利用该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接受安徽某某广播电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的请托,为“某某公司”谋取利益,多次收受“某某公司”共计人民币8万元、加油卡1万元。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就如实供述,具有归案的主动性和自动性,构成自首;2、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积极退还全部赃款;3、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

  另查,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刘某向巢湖市检察院退赃9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营业执照、劳动合同、采购合同、扣押决定书、视频光盘、到案经过、证人杨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受聘在国有公司从事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万元、加油卡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案发后,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又可酌情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具有上述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理由成立,应予采信。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是在检察机关已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经检察机关通知到案的,其虽如实交代罪行但并没有自动投案,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提出的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罚金已向本院缴纳六万元,剩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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