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颜++与安徽+++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我代理原告,目前该案件已经一审判决,我方胜诉。
民事诉状
原告:颜++,女,196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翠微路+++++。
被告:安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金寨路安徽国际商务中心++++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安徽++++设备有限公司2007年度利润28217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1185元(自2006年6月30日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利息计算至款清时止);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原为被告公司的股东,持有股份35%,2008年6月3日,被告公司所有股东召开股东会,就利润分配通过了股东会决议,决定对原告的2007年度利润于2008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2008年利润于2008年7月31前付清。但时至今日,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2007年度应分利润款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8年7月24 日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 ,我方申请了财产保全,顺利查封到被告公司账户中存款。
被告答辩,原告的股权已经与2008年6月转让给其他股东,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故不应再享有利润分红权。
我方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此观点得到法院支持。
2008年10月22日,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原告2007年度利润分红28217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08年7月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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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律师代理被告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