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玉倩律师
畅玉倩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5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南-郑州执业11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我国的离婚调解制度

作者:畅玉倩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3次举报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调解是必经程序。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逐渐感到我国现行的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对于离婚调解制度的规定尚不够完善与具体,存在着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的离婚调解制度

通过审判实践,当前的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缺乏必要的组织与程序保证,我国的离婚调解往往都是由承办法官进行,然而许多时候法官仅仅知晓法律知识,而并非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的专业人士,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调解的效果无法尽如人意。其次,我国的法律对主持离婚调解的法官的条件并无特殊要求,而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承办官的年龄、婚姻经验、社会阅历都对最终调解结果有着重要影响。第三,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没有专门的离婚调解制度,现有的法律对离婚调解做出了要求,但未做出具体规定,尤其对于离婚调解没有规定期限,只有“不能久调不决”的原则规定,有时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


针对以上问题,现提出三点对策性建议:

第一,有必要在离婚诉讼中规定和解期限。我们认为有必要在民事诉讼法或者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离婚和解程序,即在离婚诉讼受理后,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给当事人一段合理的冷静考虑时间,避免感情用事轻率离婚。

第二,逐步设立参与审理离婚诉讼的法官的遴选机制。在我国离婚调解的制度设计中,我们应该能够保证参与离婚诉讼的法官至少具有一定的家庭生活经历、婚姻责任感,有必要的婚姻经验以及较为丰富的社会阅历等,起码不能是初出茅庐的年轻法官。

第三,在离婚诉讼中邀请专业人士与有关单位共同参与调解。法院可以邀请包括心理学、医学、社会学专业人士在内的人员共同参与离婚调解,使离婚调解的效应最大化;法院还可以邀请妇联、从事儿童保护工作的专门组织的有关人员参与离婚诉讼的调解,凭借他们的丰富的工作经验,在离婚调解过程中尽可能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畅玉倩律师,女,硕士研究生学历,本科毕业于河南大学,研究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从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工程建筑、拆迁安置、公司法、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