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可以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权利。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这规定了交通事故赔偿后劳动者不能再申请工伤赔偿。但是,在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已将此项规定去掉了。笔者认为,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又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期限可先后主张或同时主张权利。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时间是1年,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是单位提出要在1个月内,如果是劳动者个人提出在发生工伤事故1年内提出,如果这些期限错过有可能影响正常维权。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肯定了双重赔偿。其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附工伤认定的一般所需的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两人以上旁证证明(证人证言);
5、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其它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
(2)、属于上下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职工居住地的正常路线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3)、属于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
(4)、属于借用、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借用或劳务输入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其它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务输出职工名单(需经双方单位盖章确认);
(5)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单位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单位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