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8年5月1日是李某和王某结婚喜日,新郎李某请了自己的朋友24岁的小黄做伴郎,王请了自己的姐妹27岁的小丽做伴娘,酒席现场热闹非凡。做为伴娘的小丽不停的陪着新郎、新娘为客人敬酒,而不胜酒力的小丽却在婚宴还没结束时,已经醉得不省人事。下午2时许,伴郎的小黄与小丽的一位姐妹两人将小丽扶到附近的旅馆休息,后来,小丽的姐妹因有事走了,房间里只剩下醉酒的小丽与小黄。据小丽说,当天她喝了很多酒,被人扶回到宾馆后她已经不省人事,随后迷迷糊糊感觉到有个人压在她身上,想把那人推开却一点力气也没有,不知过了多长时间,又听到有人进了房间。等她醒来时,发现两个男人与她一同睡在床上,其中一名是小黄,另一名是小黄的姐夫小刘,她和他们的下身都是赤裸的,这时才知道自己被强奸了,随后就报了警。据小黄说,事发当天他也喝了很多酒,又看到小丽长得漂亮,送其回到宾馆后,因为酒后性冲动,才做出这样的事,现在回想起来非常后悔。至于姐夫当天为什么也睡在受害人的床上,他也不太清楚。
本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本案案并不复杂,笔者分析本案目的旨在说明强奸罪共同犯罪之轮奸构成要件。笔者声明,本案的事实已查清,据已定罪的证据已充分。笔者只从案件的定性上进行分析,不涉及证据的收集及运用问题。以下笔者结合案件,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的犯罪,该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这也是妇女性的自已权的具体体现。其客观手段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被害妇女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状态,进而与其发生性关系。
强奸罪的其他手段,一般是指利用妇女醉酒、重病、精神疾病、麻醉等状态,趁被害妇女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而与其发生性关系。本案中,小黄和小刘趁小丽醉酒,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轮奸是强奸罪的法定刑升格情节,强奸罪的基础刑为三至十年,如果具有轮奸情节,法定刑陡然升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可见,准确认定强奸罪中的轮奸情节,对于嫌疑人来说,一个是天堂,一个是地狱。
轮奸是强奸罪共同犯罪的情形,要构成共同犯罪,就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有意识地共同实施法益侵害的行为,行为人的故意内容可以不同,但要有共同的行为,即行为共同说。本案中,据查明的事实,小黄和小丽发生性关系后,由于酒精的作用,很快便睡了过去。小黄的姐夫去找小黄时,发现眼前的情境,又与小丽发生了性关系。两在虽然在客观上来看,具有轮奸客观行为,但两人并不具有共同强奸小丽的故意,因此,两人不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应分别按强奸罪处理。
结语:认定犯罪要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顺序进行,充分发挥构成要件的主观规制机能,即构成要件的内容制约着行为人主观有内容。共同犯罪各参与人只要基于一定的意思联络,共同实施法益侵害的行为即构成共同犯罪,至于每个人的故意内容在所不问,共同犯罪只解决犯罪结果的归属问题,至此,共同犯罪理论就完成了任务,剩下的按每个人的故意内容分别认定,因此,共同犯罪各参与人涉嫌的罪名可能不一样。轮奸是强奸罪共同犯罪的情形,应严格按照共同犯罪的认定原理进行认定,既不放纵犯罪,也要保障嫌疑人的人权。
来源:身边的刑法